1.委托单位应提供一份“检验业务协议书”(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函),委托书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委托单位还应同时提供本安防爆系统联检示意图以及设备组成明细表。
2.委托单位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3.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4.委托单位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5.本中心仅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防爆性能负责。
6.本中心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协议书”,对要求互配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审查和检验并按规定收费。
7.如果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超出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则应对新增配设备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试验。
8.本中心经对新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向委托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作为本系统安全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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